为进步通关效力,《规则》中规则,经海关同意, 进出口货色的收发货人、受拜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在获得提(运)单或载货清单(舱单)数据后,向海关提早申报。
在进出口货色的品名、规格、数目等已肯定无误的状况下,经海关同意的企业可以在出口货色启运后、抵港前或出口货色运入海关监管场合前3日内,提早向海关操持 报关手续,并依照海关的请求交验有关随附单证 、 进出口货色同意文件及其他需供给的证实文件。
验核提早申报的进出口货色答应证无效期以海关承受申报之日为准。提早申报的进出口货色税率、汇率的实用,依照《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》的有关规则操持。
在特别状况下,经海关同意,进出口货色的收发货人、受拜托的报关企业可以自装载货色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个月外向指定海关操持集中申报。
集中申报企业该当向海关供给无效担保,并在每劣货物进、出口时,依照请求向海关申报货色的进出口日期、运输工签字称、提(运)单号、税号、品名、规格型号、价钱、原产地、数目、分量、收(发)货单元等海关监管所必须的信息,海关可准许先予检验和提取货色。
集中申报企业提取货色后,该当自装载货色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个月外向海关操持集中申报及纳税、放行等海关手续。超越规则刻日未向海关申报的,依照《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海关征收出口货色滞报金方法》征收滞报金。经电缆、管道、保送带或许其他特别运输方法保送进出口货色,经海关赞同,可以活期向 指定海关申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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